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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0813,汉族,小学文化,****临时工作人员,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2021年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14时5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王某甲(另案处理)醉酒,仍将晋D*****号夏利牌小型轿车交给王某甲驾驶,当王某甲驾驶该车辆(车内乘坐张某某、王某乙)沿**线行驶至**村路段时,被襄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血液乙醇浓度检测: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乙、李某某等的证言;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明知王某甲醉酒,仍让王某甲驾驶其车辆上道路行驶,为危险驾驶提供犯罪工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慧波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本案侦查卷四册共七十六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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