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岢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住岢岚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岢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岢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沿岢岚县宜阳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田某某停放在路边车牌号为晋H****5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岢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岢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建新
检察官助理:王琼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住岢岚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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