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队**号,现住安徽省五河县**镇**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疫情期间不宜关押,同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五河县城关三王路由东向西行驶,从城关镇华府御水湾小区返回头铺镇薛咀邹东队家中,行驶至三王路与女山路交叉路口,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90.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镇**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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