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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务农,住莒南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鲁******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沭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路段,因醉酒停车在路边休息时被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河东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广栋

检察官助理:刘晓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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