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邱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7********,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某某**乡**村**组,住霍某某**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15时53分许,张某某酒后持B2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霍某某白莲至牛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珍珠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 俊
2021年3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PDF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