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花园**栋**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抵押车生意。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郑某某等人帮助其查询车辆抵押信息,再通过微信将图片转发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通过对郑某某和张某某的手机进行勘验,张某某非法向刘某某等人出售车辆抵押信息100条,并获利667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基础信息、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和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三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如果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许祥刚
检察官助理伋宁峰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电话13403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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