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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街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重型半挂车沿京环线(11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丰南区街口时,与沿街道由西向东行驶徐某某驾驶自行车相撞,造成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丰南区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发生事故后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候出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5月28日,被害人亲属与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田某某证言、刘某某证言;

3丰南区公安局出具的张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张某某甲基苯丙胺现场检测报告书;

4丰南区公安局车辆痕迹检验报告、照片;丰南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损伤检验报告;

5丰南区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6唐山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过磅单、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向征

检察官助理:周新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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