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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县**街道**村**村**号,住址山东省**县**期**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表明:

2020年5月5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省道333自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84KM+200M)*县**镇**村村东处,与同向步行推手推车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香琴

检察官助理:周胜男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县**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855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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