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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微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6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微山县**队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城后东路*号,现住微山县**村街道**村。2020年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并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年2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大型普通客车沿省道104由南向北行驶至微山县**镇**处,与自行车驾驶人满某甲(男,67岁,微山县留庄镇满口村)发生碰撞,造成满某甲死亡。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微山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满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满某甲符合较大钝性外力(如交通事故等)作用形成特点,符合多发性损伤而死亡。2020年2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亲属与满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满某甲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说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一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贵宝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微山县**村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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