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某某,住霍某某**镇**村**组,2019年3月30日因交通肇事被霍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9年4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霍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6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0日14时20分许,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霍某某水门塘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碧桂园大门北20米路段处,与黄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张某某、黄某某及电动自行车乘坐人李某某受伤,霍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5月9日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霍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张某某与黄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俊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PDF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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