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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现住泊头市**街。2013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泊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犯有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泊头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0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泊头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因自身无户籍无法办理驾驶证,通过微信花费300元购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2020年8月12日21时左右,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泊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执勤中查获,发现其持有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驾驶证一本、手机一部;

2书证:抓捕证明等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伪造的驾驶证一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迪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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