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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污染环境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环保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8281964********,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村,群众,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村。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文安县**镇**村建设经营废酸处理厂,生产期间产生废酸泥(危险废物)。2015年7、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于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联系蔡某某(另案处理)将废酸处理厂内百余吨废酸泥拉走处理,蔡某某雇佣司机李某甲、刘某某二人多次将废酸泥拉走倾倒至霸州市**镇**街二道沟、三道沟内,严重污染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汪某某、李某丙、兰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于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彪

2020年1月10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文安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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