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8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栋**单元**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小区**号楼**单元**号。 2007年4月24日因抢劫罪被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5月24日释放; 2019年10月18日因违法排放污染物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10因涉嫌污染环境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15时许,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环保大队会同保定市竞秀区环保局联合检查时发现:在保定市竞秀区七一路与西二环交叉口北行200米路东(临西二环)华通西屋电器有限公司院内,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金属材料上制造图型或文字,并使用碱性水冲洗,将冲洗的有毒废水通过渗井和直接排放的方式排放到外面的土地上,对土地造成污染。经保定市民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渗井里的污水进行检测,其中总铜和总锌严重超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检测报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秀红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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