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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污染环境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四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安市韩阳煌都*号楼**室,户籍地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安市**镇工贸区租用福安市**电机配件有限公司的厂房,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用陈某乙、雷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从事废矿物油桶铁皮清洗加工业务。洗桶产生的废水通过沉淀池过滤后,流入厂区东侧大门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该渠连接至市政管网的污水管道),产生的废渣部分晾干后焚烧处理。

2018年3月19日,福安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检查,现场查扣尚未清洗的废矿物油铁皮29.15吨,成品铁皮2.12吨。2018年4月15日,福安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厂复查时,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将查封措施毁坏,并将存放在该厂所查扣的涉案废矿物油铁皮放在清洗池浸泡清洗加工。

经查,被告人张某某清洗加工的废矿物油桶铁皮成品90吨,销售给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区*号彭某某的冲片厂,共计得款人民币261000元。

案发后,福安市公安局和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该厂车间内外地面及车间东北侧、东侧大门外过道地面等处收集废渣污泥27桶,经计量共计1363千克。

经福安市环境监测站检测,涉案工厂总排污口PH值为9.65;沉淀池旁地面溢流水PH值为10.95,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最高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三级标准PH限值(6~9)。

经鉴定,1.本案中铁皮上的沾染物是废矿物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认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危险属性:毒性、易燃性,废物代码:900-249-08。2.沾染矿物油的铁皮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认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危险属性:毒性,废物代码:900-041-49。3.沉淀池旁的沉淀废渣、车间外PVC排管末端的沉淀废渣含有“有毒物质”。废渣中含有铬、镉、铅、锌、铜等重金属及甲苯、乙苯、苯乙烯。并含苯酚类(苯酚、2,4-二甲基苯酚,2,4,5-三氯苯酚),苯系物(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等多种有机物。

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2018年5月28日,福安市环境保护局对张某某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2月27日,张某某缴纳上述罚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废矿物油桶铁皮、废矿物油桶铁皮成品、废渣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委托保管函、清单、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福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补充说明反馈函及材料、福安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福安市电力公司出具的电力明细清单、福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甘棠工贸区张某某废矿物油铁皮加工厂污染环境案补充证据材料的复函、福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代收行政罚款收据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雷某某、阮某某、彭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5.福安市质量计量检测所检测报告、福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甘棠工贸区废矿物油铁皮加工厂经营者张某某涉嫌环境犯罪案危险废物的认定意见、福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厦门南方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福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甘棠工贸区废矿物油铁皮加工厂沉淀废渣含有有毒物质的认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6.福安市环境保护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采样照片、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被告人张某某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附图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矿物油桶的清洗业务并出售牟利,造成环境污染,数量达121.27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处置29.15吨废矿物油铁皮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春明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号楼**室,联系电话:1350958****。

2.侦查案卷叁册377页,检察卷壹册16页。

3.涉案废矿物油铁皮29.15吨,成品铁皮2.12吨暂扣于福安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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