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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污染环境案)_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四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巷**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刑事拘留,4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另案处理)租用镇江市丹徒区**合作社的厂房作为场地,经营废旧金属洗选加工业务。2019年1月9日至24日,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在未经环保审批、无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厂区内从事废钢洗选作业,并将生产所产生的废水通过私设的排水沟直接排放至私设的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内。2019年2月14日经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排放水水样检测,坑塘内排放水镉为0.36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镉排放限值的3.64倍。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江苏康达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5.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    李群

检察官助理: 李欢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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