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女,1954年1月22日生,居民身份号码21100219******5629,**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路**组**号,现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4日退回台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台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付某某(已判刑)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盘锦市大洼区于某某(已判刑)经营的**化工有限公司将30余吨废油料运送至付某某经营的位于台安县**镇**村**组的炼油厂,付某某在提炼烧火油过程中将炼油产生的废油渣倾倒至炼油厂院内的无防渗坑内,后将炼油厂内的废油渣抽到炼油厂北侧三个无防渗坑内,造成二次污染环境。经鉴定,三个无防渗坑内的废油渣属于危险废物。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盘锦市**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货记录、台安县环境保护局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病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证人金某某、郎某某、孙某某、张某乙、魏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同案已决犯付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与他人共同犯罪,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军
2020年8月12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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