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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一部刑诉〔2020〕Z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71971********,汉族,初中文化,云浮市**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云浮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水泥有限公司签订高铝铁泥供货合同,由于**公司提供的高铝铁泥铝成分含量低,未达到供货标准,该公司员工张某某(即本案被告人)便想到自制“高铝铁泥”,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黄某某(已另案起诉),二人商议自制“高铝铁泥”。

2018年9月21日,黄某某联系运输了8车水洗砂压榨泥、13车石材废渣、2车铝灰到被告人张某某找到的云浮市云安区**镇**坳(原云安县**发电厂),并雇请了陈某某驾驶铲车将水洗砂压榨泥、石材废渣与张某某联系运输来的1车铁矿石混合制作“高铝铁泥”,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指挥陈某某铲平、混合物料,并负责将混合后的物料送到**水泥有限公司。上述物料混合后散发出刺激性气味,并冒出大量白烟,而被附近群众举报,随后被来到的云安区环保部门当场查处。经**水泥有限公司称量,已倾倒混合的物料总重量为214.9吨,未卸车的铝灰总重量为71.8吨,合共286.7吨。经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倾倒混合的物料及铝灰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均属于危险废物。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铝铁泥供货合同、铁矿粉销售合同、称量单等书证;

2.勘验、辨认、指认、提取笔录;

3.鉴定意见;

4.证人陈某某、范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286.7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军

检察官助理:陈晓梅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为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路**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5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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