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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污染环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镇**村**号,现住**村。2019年03月2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院上镇蔡家庄村一处厂房院内清洗废铁桶,生产废水排放到院内无防渗措施土坑内,经对土坑内污水取样检测,污水内锌含量62.6mg/L,超过《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简称标准)11.52倍;铅含量7.3mg/L,超过标准13.6倍;总铬含量4.11mg/L,超过标准3.11倍,经称重,废水重8.78吨。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户籍证明书;3、检测报告;4、称重单;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系自首,建议判处张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茂军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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