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兴隆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3时5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B9**5E/冀B**83挂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承德西外环高速双滦收费站方向行驶至4KM+869米处时,与前方停车的驾驶人李某驾驶的京NO**19号现代轿车相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经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承德支队滦平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到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承德支队滦平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鲍振贤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滦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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