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7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村路西17号,农民。2013年1月2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公安局决定,于**年**月**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年**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l、**年**月**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其妻子刘**和米**乱搞男女关系致使刘**感染性病为由,强行将米**从**县**镇**小区拉至**县**乡**村“黄土湾" (地名)处,在车内对米**进行殴打、威胁,索要40000元赔偿款。当日9时许米**的父亲**林向张某某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08500000620996的账户汇款40000元。**年**月**日张某某退还赃款40000元。
2、**年**月**日张某某与袁**等人在**省**市找到离家出走跟随蔡**一起打工的刘**,**月**日ll时许将蔡**、刘**二人带回**县**镇**村张某某家中后,被告人张某某对蔡**进行殴打、威胁、不让离开,并向蔡**的家人索要赔偿款70000元,蔡**父亲**发于同年4月7日向公安机关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玉金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附件: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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