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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41986********,满族,专科毕业,内蒙古**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捕前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寓楼,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15年10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0时许,张某某在**镇**区**号大厅内,以于某某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给陈某某为由,迫使于某某、陈某某各签下一张10万元钱的借条,并让二人当晚各送去1万元现金,于某某和陈某某未将现金给张某某。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杜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照片;6.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利

 检察官助理:张  岩

 2020年7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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