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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200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学生,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13日至同年1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方某甲,称其花了46960元删除被上传到“**视频”APP方某甲与其前男友的不雅视频,并要方某甲在2020年8月底前还这笔钱,否则就要将相关不雅视频、照片发给方某甲家人、朋友、上班的单位。方某甲在荔城区**镇家中收到部分不雅照片后害怕相关内容被外泄,2020年8月16日向方某乙借了人民币2000元后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张某某,8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短信将方某甲不雅照片发给方某甲哥哥方某乙、方某甲的父亲方某丙,方某丙手机不支持彩信功能,没有收到相关内容。后继续以要发送不雅照片视频为由威胁方某甲转账还钱。2020年8月22日,方某甲再次通过微信转了人民币100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再次通过短信威胁方某甲的哥哥方某乙,方某乙与方某甲报警。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29日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重兴南街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乙、蔡某某、郑某某、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6960元(其中,既遂人民币3000元,未遂人民币436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娥

检察官助理:刘庭武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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