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潼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现住西安市**区**路***家园*号楼*单元,系西安市**路***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到潼关县公安局投案后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潼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被潼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本案由潼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8年7月,习某某、邓某某(此二人已判决)先后在陕西省西安市和山西省太原市,以本人或者他人身份信息先后注册成立了西安廉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永和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华江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秦之风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山西廉明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信合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邓某某为公司的实际管理人,丁某某(已判决)负责为公司员工发放工资。
广告公司相继注册成立后,先后与陕西境内的各界导报、西安商报、现代保健报、城市经济导报和山西省境内的三晋都市报、太原广播电视报等报刊签订广告代理协议,以与报社有广告业务关系为掩饰,招聘、培训业务员李某飞、郭某琦、丁某飞、王某某、仵某远、邓某飞(此6人已判决)、王某杰、张某娜、邓某港、孙某甜、王某红、赵某轩、焦某龙(此7人已起诉)、被告人张某等人作为公司业务员,通过各种途径搜寻到各被害单位办公电话和单位领导电话后,冒充报社的记者或工作人员,多次给各被害单位打电话、发短信,以给被害单位在其自称报社的报纸上进行正能量宣传或者征订其自称报社的报纸为由,向被害单位索要宣传费或者征订费用,部分被害单位在接到对方多次电话、短信骚扰后,不堪其烦,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向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打了钱;在被害单位不同意接受其“宣传业务”时,以派记者到单位实地采访,曝光单位负面新闻等方式进行言语威胁、恐吓,强行要求各单位接受其宣传业务或者征订其报纸,多数单位迫于对方自称报社工作人员或者记者的身份,害怕报道本单位负面消息,影响本单位声誉,便向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打了钱。
现已查明:
被告人张某在邓某某、习某某的西安永和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干业务员期间,实施敲诈41起,涉案金额6.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公司业务统计表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案以习某某、邓某某为首,他们纠集在一起,批着广告公司的合法外衣,以与报社有广告业务关系为掩饰,实则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雇佣、培训业务员张某等人采取不断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滋扰、纠缠被害单位、曝光被害单位的负面新闻等“软暴力”方式,强行向被害单位索要所谓的宣传费,实施了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张某敲诈笔数较少、金额较小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的其它成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潼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智强
2020年0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证据目录一份;
3、起诉书1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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