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诉刑诉〔2018〕5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镇**村**号。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朱某通过玩网络游戏王者荣耀相识并网恋。期间张某某多次以有生理需求为由,要求朱某给其发裸体照片及视频。2018年6月20日,张某某以看病为名向朱某借款人民币25,000元未果后,以将朱某的裸照及视频发给其亲友为手段向其勒索钱款。同年6月21日,朱某先后3次用微信名“3寻理想”给张某某微信名为“从此以后”的微信账号“qingji********”转账总计人民币15,500元。同年6月23日,张某某先后2次用另一个微信名为“Zz”的微信账号“lis********”给被害人朱某微信名“3寻理想”转回人民币1,000元。其余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赃款已追缴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江西省萍乡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提供的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提供的案件有关情况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揭露隐私破坏他人名誉的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江
2018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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