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诉刑诉〔2018〕5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朱某通过玩网络游戏王者荣耀相识并网恋。期间张某某多次以有生理需求为由,要求朱某给其发裸体照片及视频。2018年6月20日,张某某以看病为名向朱某借款人民币25,000元未果后,以将朱某的裸照及视频发给其亲友为手段向其勒索钱款。同年6月21日,朱某先后3次用微信名“3寻理想”给张某某微信名为“从此以后”的微信账号“qingji********”转账总计人民币15,500元。同年6月23日,张某某先后2次用另一个微信名为“Zz”的微信账号“lis********”给被害人朱某微信名“3寻理想”转回人民币1,000元。其余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赃款已追缴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江西省萍乡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提供的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提供的案件有关情况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揭露隐私破坏他人名誉的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江

2018年95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