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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6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访要挟为手段,2019年3月8日向孔某甲索要3000元后,用于个人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19年12月17日,经甘南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张某某将犯罪所得3000元返还孔某甲,并取得孔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认罪认罚承诺书、谅解书、到案经过、个人参保信息照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微信截图、张某某家房子照片;

2.证人方某某、孔某甲、吕某某、程某某、孔某乙证言;

3.被害人孔某甲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话通话录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广起

检察官助理:朱  雷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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