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公刑诉〔2018〕6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4********,汉族,中专文化,郓城县**局职工,住郓城县**小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5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郓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9日,被害人万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30000元,扣除利息、介绍费、家访费实际得款265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肆意设定高额利息和虚高违约金,签订虚假借款合同,以殴打、威胁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万某某卖掉房子,勒索被害人万某某人民币216285.02元,非法占为己有。
2、2018年5月5日,被害人李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10000元,扣除利息、介绍费、家访费实际得款8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肆意设定高额利息和虚高违约金,签订虚假借款合同,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李某某以奇瑞轿车作为抵押偿还借款。
3、2018年6月1日,被害人王某乙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7000元,扣除利息、介绍费、家访费实际得款5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肆意设定高额利息和虚高违约金,签订虚假借款合同,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王某乙的家人偿还9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三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5785.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甲、宋慧慧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万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修敏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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