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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3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7月19日,本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8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9月20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9月25日,本案第二次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0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日19时许,被害人胡某乙到晋江市**镇**开发区******厂附近的**超市二楼赌博时与被告人张某某争吵,遂报警要求查处,公安机关到场后未发现赌博违法行为。同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意识到是被害人胡某乙报警,在质询被害人胡某乙未果后,联系被害人胡某乙的家人赔偿,后拒绝被害人胡某乙妻子黄某某赔偿人民币1100元的提议。2018年5月2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晋江市**镇**社区***服装厂宿舍楼下空地,以“砍倒”、“开车撞死”等进行言语威胁,并掌掴被害人胡某乙,索要人民币5000元,经讨价还价,胁迫被害人胡某乙接受赔偿人民币2000元及请客吃饭的要求。在离开时,魏某某仍持器械恐吓被害人胡某乙。

2018年5月2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晋江市公安局深沪边防派出所投案。2018年8月20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艾尔文网吧上网抓获被告人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投案证明、身份信息证明、谅解书及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黄某某、陈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证人胡某甲、黄某某、魏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胡某乙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远志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光盘十七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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