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淄高新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淄博市桓台县**商贸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住淄博市桓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4月1日窜至淄博市张店区**医院附近,冒充公安人员抓嫖罚款,对孙某某实施敲诈勒索,共计勒索现金3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员信息、发破案经过、谅解书、协议书等书证;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好、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桂香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桓台**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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