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291986********,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镇**街**号。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始,被告人张某某和本单位职工刘某某产生纠纷,被告人张某某开自家轿车外出时发生车祸,致车辆报废。被告人张某某借口是被害人刘某某给自己带来思想压力,开车时精力不集中才发生车祸,要求刘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威胁、恐吓方式索要刘某某人民币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立即退还了索要财物,取得了受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赞皇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及受害人刘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款记录、谅解书;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受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赞皇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及户籍证明、赞皇县医院出具的政治面貌证明、赞皇县刑警大队到案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积极退赃,达成刑事和解,社会危害较轻,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博
2020年7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镇**街**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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