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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区**号。1999年1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4月25日因盗窃被保定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6年8月12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4月11日, 被告人张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长城大街与东风路交叉口、三丰路与永华大街交叉口等市区机动车道上,以“碰瓷”的手段向机动车驾驶人勒索财物,共计作案8次。其中,向被害人王某甲勒索150元、向被害人刘某某勒索150元、向被害人范某某勒索300元、向被害人张某甲航勒索50元,向被害人李某某、田某某、王某乙、曹某某勒索钱财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岩

检察官助理:梁子贤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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