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92********,高中文化,群众,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害人王某某在微信上认识被告人张某某,随后双方在微信上以处男女朋友的方式相互聊天。张某某虚构聊天记录被他人发现、村民向张某某索要钱财的事实,借此向王某某索要钱财,后张某某以将王某某的裸体照片及视屏发送给王某某对象相威胁,迫使王某某向其转账,王某某共被张某某敲诈勒索61445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讯问笔录,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裸体照片和视频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王某某向其转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昊
崔继文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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