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刑诉〔2020〕Z1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8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捕前住山西省侯马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敖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敖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时任“****”记者陈某某(另案处理)协同被告人张某某(无记者证)以搜集新闻素材之名来到敖某某**公司附近,以发现该企业有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前来敖某某环保局要求进行采访。敖某某环保局工作人员、**公司工作人员对两名记者的采访和质疑均作出回应。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均不认可,还以敖某某**公司就是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要予以曝光,以此对公司进行要胁。次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提出若敖某某**公司想从负面报道变正面报道最低出资10万元“购买版面”。后敖某某**公司并未出钱,二人未能得逞。2019年8月17日《中国经济消费网》发表了一篇名为《200万立方剧毒危废该何去何从?——内蒙古金陶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系列调查之一》的失实报道,此文章中引用的图片系被告人张某某拍摄。经敖某某环保局调查核实,敖某某**公司不存在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发表负面报道相威胁的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颖
2020年9月29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敖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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