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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烈检刑一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416211994********,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敲诈勒索、吸毒,于2018年7月2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当日由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淮北市烈山区**镇**社区**小区门岗,问李某甲是否嫖娼,30元一次,李某甲同意后,带张某某到该小区门岗休息室内发生性关系。事后张某某以报警告其强奸相要挟,敲诈勒索李某甲800元,李某甲支付800元后,张某某再次以此相要挟向其敲诈勒索400元、1000元。同年3月29日17时许,张某某又来到该小区门岗以同样方式敲诈勒索李某甲1000元。同年3月30日5时许,张某某再次来到该小区门岗以同样方式敲诈勒索李某甲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核查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借条、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雷某某、李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勘验、指认、辨认笔录: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价值计32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鹏

检察官助理:王恒玮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8856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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