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2********,汉族,群众,农民,中专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排**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22时许,以威胁将举报材料送往北京为由通过群发手机短信方式向被害人杨某某、寇某某等多人索要黄金20斤,并要求被害人送到指定地点。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10千克黄金当日价格为人民币3330000元。后被害人杨某某报警,无人向其指定的地点交付黄金。
被告人张某某后被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杨某某、程某某等人陈述; 2.证人曹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萌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 被告人张某某现在武清区**镇**村**排**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取保手续1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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