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0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乡**村**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被害人周某某通过百度贴吧的网贷广告添加张某某QQ,准备向并无借款能力的被告人张某某借款五万元,但因被害人周某某无力支付借款前预付利息,被告人张某某便叫周某某以裸贷方式借款,通过周某某提供其使用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窃取到周某某的通讯记录。被告人张某某窃取到被害人周某某的裸照截图及通讯录后,以要将被害人周某某的裸照截图发送彩信至周某某通讯录好友及百度贴吧内相威胁敲诈勒索被害人周某某共计六千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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