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0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住姚安县栋**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白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因不满白某某提出分手,张某某于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间,在本市官渡区金福地小区,以发短信恐吓辱骂、砸家门、损坏汽车、索要钱财等方式滋扰白某某。经鉴定,被害人门锁被损坏价值人民币670元,汽车被损坏价值人民币4900元。其间,张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12月8日、12月11日在楚雄州开发区三次殴打白某某,并被楚雄市开发区派出所传唤。2020年4月16日,张某某在本市官渡区金福地小区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随意殴打被害人,恐吓、辱骂被害人,任意毁损被害人财物,严重影响被害人工作、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旭照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内附光盘五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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