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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身份证号码362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泰和县********20061227日因抢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7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138日因吸食毒品被泰和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2年1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泰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3823日因吸食毒品被泰和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2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泰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2019年12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泰和县公安局解回再审。

本案由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5月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10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另案处理)得知**附近有一个赌场开得较大,遂想去看能否入股。刘强在确定赌场位置后,带领胡某某、黄某某、周某甲、刘某某、吴某某、吴某、肖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同时电话邀集被告人张某某、周某乙(另案处理)一同前往。张某某接电话后又纠集了肖某乙(另案处理),周某乙接到电话后,又纠集了胡某某、康某某、戴某某(均另案处理)。当晚8时许,上述人员携带刀具、蒙住车牌,驱车前往万安县**乡**村**组。由于得知刘某要来赌场的消息,赌场提前散场。刘某等人下车后,上前围住从赌场出来的人员不让他们离开,并拿出刀具威胁、殴打他们。返回车上后,刘某吩咐周某甲打电话给赌场的康某某,要赌场拿五万元钱来,否则明天会来找麻烦。康某某把周某甲的意思转达给了赌场股东杨某某等人。后经过康某某从中周旋,张某某伙同刘某等人从赌场敲得人民币3万元。事后,张某某分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康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斌

检察官助理: 杨 宁

二0二0年二十八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永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及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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