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5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09年10月至2018年10期间为方便种植经济作物(水果树),在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小组大桃凹山上使用砍刀环割树皮的方式,毁坏多颗林木。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大桃凹毁坏林木17株,其中冬瓜树10株、滇油杉3株、华山松4株,合计原有立木蓄积10.258m³(材积5.554m³),环剥树皮会导致整株林木死亡。经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毁坏的林木17株合计材积5.554m³,价值人民币854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补种了林木100棵,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猛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1596946****)。
_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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