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00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某某,现住靖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靖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靖某某大众汽车修配厂门口看到孙某甲的车牌号码为吉FP1570的本田XRV汽车。因张某某与孙某甲有矛盾,于是张某某使用石子毁坏了孙某甲的车的前杠、左前大灯、右前大灯等部位;用其随身携带的钥匙毁坏了车的右前门、右后门;用木棍捅了车的水箱,导致冷凝器损坏,并向油箱内倒入捡到的不明液体,导致汽油泵、喷油嘴、机油滤清器不同程度损坏。经靖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的损毁价格为人民币8206.00元,(详见:《靖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靖价证认[2019]37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书证;
2. 证人崔某某、孙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 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7. 监控视频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历飞宏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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