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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19〕681号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经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张**来到位于渭南市经开区**办**村**组其前女友丁**家中,因丁**一直在玩手机对其不理睬,该张便将丁**正在使用的Apple 手机抢走不予归还。后丁**父亲等人要求被告人张**归还手机并阻挡其离开,该张生气之余便将丁**的手机及一个夏新牌充电宝摔坏。经鉴定被损坏手机及充电宝价值共计人民币57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张**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全文

(院印)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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