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张**来到位于渭南市经开区**办**村**组其前女友丁**家中,因丁**一直在玩手机对其不理睬,该张便将丁**正在使用的Apple 手机抢走不予归还。后丁**父亲等人要求被告人张**归还手机并阻挡其离开,该张生气之余便将丁**的手机及一个夏新牌充电宝摔坏。经鉴定被损坏手机及充电宝价值共计人民币57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张**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全文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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