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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011995********,汉族,大专文化,泰州**有限公司营运助理,住泰州市高港区**街道**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泰州市高港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害人黄某某及值班律师赵少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车回到其居住的泰州市高港区**街道**小区,发现其经常停放车辆的公共汽车位被被害人黄某某的苏MX****奥迪牌Q5汽车占用,遂使用汽车钥匙金属头部故意在该车上划损一周,致四面车门、前部翼子板、后部侧围等部位车漆损坏。经泰州市高港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的市场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033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330元,已取得被害人黄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拍摄的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阳

检察官助理:王俊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泰州市高港区**街道**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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