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公诉刑诉〔2018〕40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3********,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村****号。2018年2月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号楼*侧路旁,为报复之前因感情纠纷去其家闹事的被害人张某,张某某用白色自喷漆喷涂张某停放此处的车牌号为冀RL****东南牌汽车左侧车身,并用水果刀扎破该车左前轮胎后离开。经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损毁汽车部件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810元。另查明,2018年2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张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监控视频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目无国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岩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补充材料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