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0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县**乡**村**屯**组,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7时20分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北京**小区**号楼地下停车场,被告人张某某使用铁制钥匙形物件,将卢**停放在**号车位的黑色奔驰牌轿车(京N****6)划坏。经鉴定,被划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5649元。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秋杰
检察官助理:李春庚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61167****;
保证人李某乙,联系方式15810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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