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镇**村**组**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因与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存在矛盾,于2020年3月25日,持弹簧将李某某名下的停放在东营市东营区**园地下车库车牌号为鲁E*****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划伤,持铁桶将车前挡风玻璃砸碎,并将汽车两侧反光镜及前后雨刮器掰坏。经鉴定,车辆的损坏价值共计人民币97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97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林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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