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1月5日被刑事拘留,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4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为泄愤,到本市白云区**街**号大楼,持木棍将盛某某架设在该处的监控摄像头一个捅下遗弃。
同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再到上述地点以同样方法,将盛某某架设在该处的监控摄像头一个捅下遗弃。
同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再到上述地点以同样方法,将盛某某架设在该处的监控摄像头二个捅下后带回其租住屋藏匿。
同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再到上述地点以同样方法,将盛某某架设在该处的监控摄像头二个捅下后带回其租住屋藏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部分赃物、身份材料、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浩添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及光碟一张。
3、缴获的监控摄像头四个,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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