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建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大街**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南门附近,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张某某驾驶黑B****8号面包车,倒车撞击王某某东风本田CRV汽车左侧,造成王某某汽车多处损坏。经鉴定:东风本田CRV汽车损失总额为11317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侦破经过、修车结算单、证人曹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科技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景旭
检察官助理:张帅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大街**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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