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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41984********,汉族,中专毕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镇**新居**号院**号楼**单元 (户籍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20年6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3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3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23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小王庄的老年房院内,因琐事与刘某某发生纠纷,张某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红色砖头将被害人刘某某女婿周某某的白色宝马汽车前挡风玻璃砸烂。经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鉴定,车损价值10670元人民币。

2020年6月12日,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将张某某抓获,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6月15日张某某与周某某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到案经过;

(2)报案材料;

(3)情况说明;

(4)被告人张某某辨认案发现场和其毁坏的宝马520i车辆照片;

(5)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6)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解除拘留证明书

(7)刑事和解协议;

(8)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9)年龄证明;

2.证人刘某某、胡某亮、刘某林、刘某博、刘某秀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5. 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6.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单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崔志伟

                                           陈  琦

                               二○二○年七月一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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