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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5月25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和其妻子袁某某同被害人黄某甲因感情、债务纠纷发生矛盾,黄某甲持刀将袁某某刺伤,袁某A遂报了警。后出警民警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同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对调解结果表示不满,便打算报复被害人黄某乙。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趁天黑人少窜至黄某乙停放在阳新县**大道**村桥***空旷场地的鄂A*****重型自卸货车处,用石头将该车的玻璃全部打破,后将点燃的烟头丢进车内引燃该车座椅,之后便逃离现场。不久,车内开始冒烟起火,附近的群众汪某某发现后立刻报警并叫人一起将火扑灭。

经现场勘探,案发现场附近无树木等其他可燃物,也无房屋住户。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乙的车辆损失价格为3684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阳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修理清单等书证;2、陈某某、汪某某、袁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价格鉴定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损坏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春林

检察官助理:刘洋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黄某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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