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1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扎赉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负**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扎赉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镇**村**屯其自家林地内,因潘某某将羊群赶入其林地内,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某便用镰刀将潘某某的羊砍死四只(价值7200元)、砍伤三只,后陆续死亡。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17000元,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鉴定结论书、不给予价格认定的说明、林权证、照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违法被告人基本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户籍证明、案件经过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达7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包金荣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方式136********;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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