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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7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南榆林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0日13时许,在贾庄乡化庄村苗圃,周某某驾驶的一辆黑色林肯越野车被被告人张某某持钢管打坏,车辆左后尾灯及后备箱盖损坏。后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达18796元。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民事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提取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支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宝花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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